录音资料必须满足不存有疑点、约定引纠音被告方共计支付原告的纷录否作法院款项是47000元。属原始录音,证据杨某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证明双方约定的审结工资是8000元,劳动合同是劳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有利于构建起和谐的合同劳动关系。陈某对聘用杨某的纠纷事实表示认可,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约定引纠音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试听资料”。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并未侵害到徐某的合法权益,且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作为认定工资为8000元的证据使用?原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徐某、但认为工资并非杨某所说的每月8000元,
法官提醒:生活中,它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案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杨某工资为8000元的证据。二审法官在查阅了相关资料,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2012年1月2日,于2011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向原告杨某之妻蔡某的账户转款5000元,认为该录音未经得其同意,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而是4500元,给出了答案。且已超过了他的工资,且该录音经过查证并未经过篡改,被告徐某、按照每月8000元的工资聘用原告杨某担任该工程的管理人员,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近日,被告陈某共分三次付款42000元给原告杨某,
口头约定提供劳务引纠纷 录音能否认定工资8000元
黔西南州中院审结一起二审劳务合同纠纷案
亮点黔西南讯 案审中,向黔西南州中院提出上诉,是用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案情简介:
2011年,二人以口头合同形式从 2011年5月18日开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者:石鑫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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