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部对不再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豁免和引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虚假公示等恶意行为的机构金国进行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导基
对于未上市的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以及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的资质条件有了明确的规定。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通知》指出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资格审查,《通知》指出,若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
资质条件有哪些?
了解资质条件,
同一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详细查看原文。投资运作符合39号令有关规定;或者遵照105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引导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列入“黑名单”,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对于创投机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财政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先要知道与资质条件密切相关的号令有2个:39号令: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2015-08-15 01:46 · 280144
8月11日,
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通知》对创投机构、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主要有2点;(1)经营范围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的创投机构,《通知》指出,
本文整理自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于引导基金,财政部建立“黑名单”制度,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通知》指出,将经核查或抽查发现不符合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条件,定期予以公告,规范设立并运作。
一幅图看清办理流程
财政部如何管理?
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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